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律师补充:
道路的主要目的是供交通参与者通行之用,所以,从原则上讲,任何主体均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的活动。但是,考虑到毕竟会有一些活动,尽管不属于交通活动,但是却不可避免地要占用道路,作为例外可以占用道路,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城市道路,在确定不影响交通、市容、环卫及邻里关系的情况下,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允许个人或单位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即为合法的占道。
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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