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发生工伤事故的,需区分是否存在派遣或指派关系,以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和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而非用工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同时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是:事故发生后送往医院治疗,优先考虑社会保险定点医院,伤情危急的优先送往就近医院抢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保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治疗完毕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判定伤残等级,申领工伤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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