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仅签署房屋的居间合同,后发现签署合同的中介公司没有备案,那么就不具有房屋中介资质,但是签署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造成的损失是否有房屋中介承担。
现买方以房屋中介没有备案无资质为由声称该居间合同无效,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如中介方拒绝赔偿,是否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追求损失时是否也一并追究买方责任。
二、房屋中介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房地产中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1、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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