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是怎样的?
1、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独立证据种类
被害人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是司法机关查明和认定案情的一种重要证据。这是因为被害人一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经过、体貌特征和自己的受害时间、地点、经过等具体的案件事实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因此被害人具有特殊的诉讼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确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2、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是有限的
被害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其证据效力是有限的。被害人陈述如果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查证属实,则可以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如果不能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是因为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有可能出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憎恨、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或其他种种原因,在向司法机关供述时,夸大其辞,避轻就重,甚至故意捏造事实,谎报案情,也可能因突然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精神高度紧张、激动,而发生认识上、记忆上的错误。所以对被害人陈述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它的真伪。
二、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怎样的?
1、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2、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1)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外部强加的联系。
(2)证据的关联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
(3)相关的形式或渠道多种多样;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正面相关和反面相关、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肯定性相关与否定性相关,单因素相关以及重合相关等等。关联性应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性过于间接和十分微弱,此证据被视为不具有关联性。
(4)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
3、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1)证据的客观性首先是指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而不是一种假设或虚拟,更不是对事实的杜撰或捏造。证据的这个特性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以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3)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除了要求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以外,还要求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如书证上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真相,必须是确有其事的。
(4)证据的客观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在证据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等。这些方法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案件事实,但它是一种游离于案件事实的外在方法,与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相比,具有主观、武断和片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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