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获盗窃者需要的证据如下:
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行为证据,应当包括被害人在具体时间、地点时间、地点和位置的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秘密盗窃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佩戴的手套、鞋子、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相关物证及痕迹检验报告;
3、结果证据,应当包括被害人对盗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盗窃物品的供述、证人对盗窃物品的证言、有关部门对盗窃物品的证明等;
4、主观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盗窃罪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定罪证据应包括价格鉴定、商品发票等。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被盗单位的性质、行为人的犯罪方式、行为人是否有犯罪记录、被盗物品的性质、损失等证据。
一、直接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1、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不同的诉讼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只有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陈述才是直接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只有当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当然,由于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其陈述大多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最常见的直接证据。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罪的证据是证明无罪的直接证据。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如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的证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所作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言。
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其记载的内容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就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署名的反动标语;被害人所记载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记;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互相通报犯罪准备或实施情况的信件;民事诉讼中的合伺借条、收据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来往信函等;行政诉讼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出具的有关文件、公函、证明等。
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如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恰巧将某人行窃的过程录下,依据录像又可以将该人辨认出来,该录像便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5、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物证一般不能成为直接证据,但在少数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某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这时上述物品以其所处的位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私藏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从而成为直接证据。再如民事诉讼中,当场购买的货物能够直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亦为直接证据。
二、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才能成立
告强奸罪一般主要有以下证据: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
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3、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
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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