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货品价值低于或等于人民币1500元的,如果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损失,根据申报价值,承运方需作出相应赔偿;
但若货品价值超过人民币1500元,尽管没有购买保价服务,但承运商仅需承担最高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的赔偿责任;
在货物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坏情况下,承运商将依据货物的受损程度及实际运费,给予最低至最高不超过实际运费3至5倍的补偿。
然而,当运单填报的货物申报价值低于实际运费的三倍时,承运商将根据运单上的申报价值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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