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2、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3、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一、哪些医疗事故鉴定不会受理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困难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3、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4、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5、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鉴定需要提供以下这些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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