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相关事实、具体请求和理由。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的要求,书面申请的内容也有相关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而是对鉴定事实的描述和鉴定结果的要求和理由。到达医学会后,需填写相关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如果一方不愿意或不能一起到现场办理手续,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并与对方协商。这是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提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再次医疗鉴定材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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