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外包合同是否成立?
时间:2023-09-02 21:10:08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主体包括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的承包人与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承包人。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因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主体包括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的承包人与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承包人。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施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完成的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劳务分包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若劳务分包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约定,则可能会影响其生效。另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或者施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不得再次分包。因此,若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综上所述,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是否存在特殊约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确定其效力。

劳务分包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是否存在特殊约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确定其效力。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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