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承担独立的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本案中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独立,分公司名下的财产同时也是总公司的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某公司的山西分公司名下的财产支付韩某的工资实际上也是用总公司的财产在支付,分工是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可以由总公司其他财产来支付,不存在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一、什么是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相关法律
关于分公司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民法典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讲,民法典是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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