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可以将法人,也就是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在公司法人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将其作为被告。此外,对于一人公司的财产与法人是否混同,主要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经过外部审计等进行综合考量。为此,公司应尽可能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规范公司的财务制度,同时,法人还需要做到其个人或配偶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即不要以法人个人或者配偶的银行账户收取公司的货款,公司的资金也不要随便转到法人股东个人或者其配偶名下的银行账户,以使公司拥有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清晰明确的财务支出,以防债权人动辄启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公司债务买单。
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一人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是非企业法人。
2、一人有限公司有注册资本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无出资额规定。
3、一人有限公司是负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个人财产捆绑)。
4、一人有限公司盈利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老板分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法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文9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