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肇事机动车驾驶员。
2、在道路上违法设置障碍物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3、在道路上违章停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4、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也做为被告,不应该只告司机,不告车辆所有人(即车主);
5、发生客伤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
6、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有关保险公司。
7、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人)
8、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挂靠关系处理。
9、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告登记所有人与受让人;
10、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方式,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只告买受人;
11、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告承租人;
12、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告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
13、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列为被告。
14、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告承修人、保管人,不能告机动车所有人
15、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告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
16、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车辆所有人和个人。
一、《民法典》关于其他驾驶情况交通责任认定
(一)租赁、借用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的方式转让并支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他人的机动车是侵害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占有该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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