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公证遗嘱的注意事项如下: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二、公证遗嘱办理所需的材料
公证遗嘱办理所需的材料大致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需公证的遗嘱原件。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三、公证遗嘱如何执行
公证遗嘱按照如下步骤执行:
1.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取得医院的死亡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
2.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3.确定继承人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5.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6.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
7.分割遗产
遗嘱执行人代理所有与遗产以及立遗嘱人相关的纠纷,所有代理费在遗产中予以扣除,但是,涉及遗嘱执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诉讼,代理费不能直接扣除。
8.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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