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产假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虽然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产假为180天,但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依据。具体来说,婚假、婚前医学检查、生育子女等方面的假期和工资待遇都有详细规定。对于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职工,也可以享受相应的休假和工资待遇。
国家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产假为180天。实际上,这一规定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国家《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四十条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三)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产 假 天 数 怎 么 计 算 ?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产假。产假长度为8周,即42天。在孕期期间,女职工可以提前15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休假30天或者42天。如果是晚孕期,产假可以延长至孕期满42天时开始休假。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和强制职工加班。在孕期和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女职工的产假权益,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虽然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产假为180天,但《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对产假作出规定。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享受180天产假,其中女职工可享受18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女职工在孕期期间,可提前15天向用人单位申请休假,经批准后可休假30天或42天。用人单位需保证女职工产假权益,如违反规定,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