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之日起10内办理登记备案、变更、解除、终止手续。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下:
(一)办理机构:涉外、宾馆酒店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直接到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其他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到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或其委托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二)提交资料:
1、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房地产租赁合同;
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3、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三)登记备案:租赁管理机构对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于5个工作日内在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房地产租赁合同上加盖租赁登记专用章,并发放《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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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双方当事人应在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后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领取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1)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或者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证明;
(3)转租合同;
(4)转租的承租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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