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情况下,物业企业是不宜采用暂时中断供暖的方式来劝告住户及时缴纳暖气费的。
当用户未能按照预定时间支付暖气费用时,负责提供采暖服务的供应方应以礼貌和合规的方式提醒、恳请用户尽快按照规定期间内补足拖欠部分。
若超过了预定合理期限仍然未有见效的行为,供暖供应方向当地法庭提起诉讼来进一步追索欠款。
当然,在此之前绝不能擅自中止对该用户的热量供应。
若用户蓄意拖延缴纳暖期所包含的任何一项费用的义务,供暖供应方可在经过市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后,严格依法依规地暂时中止对该用户的暖气提供服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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