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谁会提出管辖权异议?毫无疑问,当事人的反对意见是由当事人提出的。在仲裁程序中,通常是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否认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作出后,通常由撤销申请人在裁决的异议和撤销阶段提出;在承认和执行裁决时,它通常由申请执行的人提出。问题是,当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时,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是否可以主动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拒绝其管辖权这类案例在实践中很常见。关于“地球海洋”定期租船合同的争议,双方同意在上海进行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向申诉人解释,海事纠纷应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申请人坚持在上海分会进行仲裁,被申请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仍以租船合同纠纷属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管辖为由,指示上海分公司撤销本案。中国政府曾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受理海事纠纷的专门机构。虽然经贸纠纷在理论上包括海事纠纷,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实践中并不接受海事纠纷。尽管双方未对管辖权提出任何异议,但争议的可仲裁性和仲裁庭或仲裁员行使管辖权不得违反仲裁地和裁决执行地的公共政策,不能更改,因为双方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撤销或不执行上海分行管辖范围以外的裁决。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劳动浪费,维护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声誉,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应当能够主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中止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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