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非财产性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为:
每项事务的费用介乎于800元至10000元之间。
而对于涉及到财产权益关系的,其基础服务费用则设定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
具体而言,如果争议财产标的额超出了1万元,则应根据以下累进制计算方式予以收取:
在10001元至100000元的范围内,收费比例为5%-6%;
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的范围内,收费比例为4%-5%;
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范围内,收费比例为3%-4%;
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范围内,收费比例为2%-3%;
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的范围内,收费比例为1%-2%;
而当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50000001元时,收费比例则降至0.5%-1%。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所处理的法律事务不涉及财产权益关系,那么每项事务的费用将在1500元至12000元之间浮动;
然而,若涉及到财产权益关系,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70%来执行,且最低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
最后,在审判阶段,若所处理的法律事务不涉及财产权益关系,那么每项事务的费用将如下浮动:
作为被告方辩护律师的,每项事务的费用将在2500元至20000元之间;
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每项事务的费用将在2000元至15000元之间。
而对于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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