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法律效力就是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1、前者称之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即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2、后者称之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承诺的权利。
一、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是怎样的
要约可以撤销。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能否撤销
承诺可以撤销。这是由承诺的法律特征决定的。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同时规定承诺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由于承诺在到达要约人后立即生效,承诺不能像要约一样撤销,只能在到达要约人之前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通知承诺到达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如下: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届满,被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被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能撤销;被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能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的,要约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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