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参加并执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2、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
1、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参加并执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2、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3、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已经启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2001年底前全部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尚未启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按当地部署同步参加。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解决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要结合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分布和行业特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和结算等办法。
5、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征求中央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与管理。要认真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水平。
6、要充分发挥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医疗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定点资格。对取得定点资格的企事业医疗机构,允许所在统筹地区所有参保人员选择。
参见:《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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