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监管,若出现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接受当事人财物等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若有不当行为,也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一是提供虚假鉴定意见;二是提供虚假诊断证明;三是接受当事人的财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不符合工伤条件的,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导致相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记录;(二)未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惩罚措施
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违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情节严重或者给用人单位、劳动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为规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58、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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