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签合同不一定需要公证,合同公证不是合同成立及生效的必然要件,如果觉得对合同的合法性担忧以及担心今后合同一方否认曾签署合同则可以通过合同公证来预防。所谓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双方代表的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后,而出具的公证书。所需证明材料提示:由于合同公证种类繁多,无法一一列明所有合同所需证明资料,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但收养、保证等应当由本人办理。
(二)当事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注明:注册地在南宁之外的公司,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
(三)当事人为境外法人:
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合同若干本。
(五)如涉及有关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利凭证。
(六)如涉及夫妻关系、亲属关系等,提供夫妻关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七)如涉及财产共有关系,提供共有关系证明,共有人应到场确认该财产处分行为。
(八)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九)公证员审查后认为仍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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