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权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情况紧急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权利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须具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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