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
引入人大监督机制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尹林表示,《草案》中规定,如果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首先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这个补偿方案中,必须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签约期限等。
《草案》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要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同时还引入人大监督机制,规定因旧城区改建而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另外,补偿协议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低于的征收决定予以撤回。
市、县政府拿到补偿方案后,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及公开,必要时,还要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各市、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两百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价不能低于市场价
《草案》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草案》还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情形作出了探索。
其中,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方面,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被征收人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投票确定不少于三家入围机构,再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百分之三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认为实际损失超过此补偿费的,应由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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