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由哪个部门认定
在涉及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中,精神病的认定工作通常由特定的机构负责。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并组织技术鉴定组来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2.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组成,人选通过协商确定。这样的安排确保了精神病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精神病鉴定步骤
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的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要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患何种精神疾病。
2.要评估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以及精神疾病与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
3.还需判断被鉴定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诉讼过程中,还需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4.对于服刑期间的被鉴定人,还需评估其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这些步骤的实施需要专业的鉴定人员,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精神病鉴定形式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门诊鉴定,这种鉴定形式通常在精神病院的门诊或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行。
2.鉴定人外出鉴定,即鉴定人员到被鉴定人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进行精神检查,并作出鉴定。
3.住院鉴定,被鉴定人需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住院鉴定相对于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来说,资料更全面,结论更可靠。
4.缺席鉴定,这种鉴定形式在被鉴定人不在的情况下进行,仅根据书面及相关的旁证材料作出精神病鉴定。缺席鉴定一般在被鉴定人死亡、失踪、出国等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
不同的鉴定形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鉴定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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