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各地均有自身独特的实施细则。
然而,我国有关精神卫生的法律已经制定了长达20余年之久,却还未能正式公布实施。我们希望能达到这样的理想状况:
将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之内,以实现各个相关部门的共同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医疗机构将负责进行精神疾病的基础治疗;而慈善部门则负责为经济上处于困境中的精神病患者提供无偿援助;
另外,当面临特别严重的精神病患者犯罪行为时,应由警察部门采取强制性监管和治疗措施。与此同时,基层警察局也应当与所在社区保持紧密联系,共同构建一套基于社区化的网络监控体系,以便尽早察觉精神病患者的发病迹象,并敦促其监护人采取必要的约束手段或相应的治疗方案。
最后,我们建议国家能够出资设立一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精神病患者的诊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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