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04 08:34:52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2015年能力验证计划的安排,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于前期组织开展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并印发了《山东省质监局2015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结果通报》(鲁质监认便字(2015)172号)。针对此次能力验证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有些机构的检验结果出现离群的情况,省质监局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的第二次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能力验证试验的技术实施单位是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工中心”),由其负责样品的制备、发放和检测结果的统计、分析等工作。本次能力验证项目为: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以下简称“TVOC”)。

一、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应全数检测。

二、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三、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时,设1个检测点;

2、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100平方米时,设2个检测点;

3、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设3-5个检测点。

四、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五、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米、距楼地面高度0.8-1.5米。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

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24小时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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