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对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环境污染包括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显性污染、隐性污染、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等多种类型。其中,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防治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对水质的危害;合理确定流溪河流域水产养殖规模,推广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养殖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按照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肥料、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在流溪河干支流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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