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对于可能影响环境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如果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只要受害人的损失与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环境污染致人健康权受损害的处理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行为人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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