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登记手续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如下: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二手交易发票;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一)申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收益增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应该提交的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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