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应在一定时间内受到相应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撤销。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
2、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的内容。要约是要约人签订合同的意思,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别人给自己发要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既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各国立法和实践主张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对招标、投标、悬赏广告等行为性质的认识也不尽相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理论和实践,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有以下标准:
(一)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即如果法律规定某行为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应依其规定处理。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有此规定;
(二)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要约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装上标示“六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
(三)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例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以低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没有标明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若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该房屋,则构成要约;
(四)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出租车停在路边揽客(竖起“空车”标牌),如根据当地规定或行业习惯,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邀请,反之,则可视为要约;
(五)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向不特定人发出者,大都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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