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反要约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3-06-04 19:16:49 2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要约和邀请的区别在于,要约是意思表示,而邀请是是订约的准备行为。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资格,但邀请仅仅是使当事人获得信息。要约的义务要求比邀请更高。反要约送达到要约人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房产公司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

一、要约与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与邀请的区别是:

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表明仍处在订立合同的磋商阶段,是订约的准备行为。

2.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资格,而要约邀请仅仅是使相对方当事人获得了信息,从而可以向要约邀请人发出要约。

3.要约人受要约拘束,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而要约邀请并未给要约邀请人带来任何义务。

二、反要约有法律效力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反要约是指对要约的根本内容进行变更,所以反要约是属于新的要约,送达到要约人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三、房产公司广告属于要约吗

房产公司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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