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每亩补偿7.5万元,被征收的非住宅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在约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交出房屋的,按建筑物补偿总额10%的搬迁奖励。
根据补偿方案,国有出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按该宗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的剩余使用年限余额给予补偿。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或通过合法程序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
而在国有划拨土地方面,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以75000元/亩的标准,填土费按30000元/亩计算;其他用地性质的土地,通过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据悉,此次被征收房屋的功能为非住宅,包括工业用房、仓库等,将给予补偿、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补助。其中工业厂房、仓库补偿方面,根据不同的结构、使用年限进行补偿,其中框架结构最高,每平方米补850元,水泥地面每平方米补100元。而在奖励方面,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腾空交出建筑物的非住宅,按建筑物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主体以外的补偿)10%的搬迁奖励。
什么情况下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扩展资料
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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