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的发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含:
一、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九、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十、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十一、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十二、其他行为。
工伤事故分析程序
1、事故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全面、详细地分析下列内容:受害者的受伤部位和受伤性质、引发事故的起因物和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5)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2、分析事故原因
(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导致事故;
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
(2)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主要是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或无证上岗,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安全生产意识差;
劳动组织不合理。主要是工作安排不合理、随意加班加点;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其他非直接原因引发事故的因素。
(3)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人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3、分析事故责任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根据事故的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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