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鸡市住院费用报销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在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1)经批准转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10%,余下部分再按规定报销。
(2)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医疗费用,第一次先由个人自负20%,第二次先由个人自负30%,余下部分再按规定报销,第三次及以上的不予报销。
二、宝鸡市住院费用报销材料有哪些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原件1份;
3.费用清单,原件1份;
4.有诊疗经过描述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急诊留观费用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病历,复印件1份;
5.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三、宝鸡市住院费用报销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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