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什么样的补偿高
时间:2023-05-31 17:05:40 1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被征收时,经济价值较高的青苗补偿标准会更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由于土地征收对产权的重大影响,应采用正式的听证程序,以满足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维护产权的需要。

虽然《土地管理法》和《征地公告办法》中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将“听证”改为“听证”,但“听证”没有明确的相关问题,“听证”很可能成为一种定性的形式,难以满足需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征地公告办法》规定的“听证”至少有两个不足之处:(一)是否举行听证是被征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提出申请的;被征地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提出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只需“听取意见”,并没有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告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否需要举行听证。(2)举行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听证笔录,但“说明理由”制度尚未明确。针对这两个程序缺陷,应在征地程序中增加“听证告知”义务和“说明理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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