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与联系如下:
1、先履行抗辩,要求必须有先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履行;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规定先后履行的顺序,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也可以拒绝履行;
3、不按抗辩权,是指先一方提供证明后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因此拒绝先履行。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顺序和抗辩主体,这三种方式都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方式。
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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