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者成为不可能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一、债务人死亡的诉讼要怎么处理
债务人死亡的诉讼凡是处理为: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
债务人的权利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债权无效抗辩权。
二、执行终结是什么意思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
(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四)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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