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孕期和哺乳期女工的权益?
时间:2023-05-07 17:40:09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五条:不得降低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生育、哺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就业)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母乳喂养等,但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雇佣)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从事其他劳动怀孕期间。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劳动哺乳期禁止,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流产4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妊娠12周以下流产女工产假15天;流产12周以上不满16周的,产假为30天;流产16周和28周内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后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正常产假,其中产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计入劳动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如果难产,产假将增加15天。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将增加15天的产假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晚产增加30天,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工作时间内安排哺乳期女工哺乳1小时;如果女工生多胞胎,她们每多生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分娩时机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费用由原医疗基金渠道支付(按当地政策,报销范围各不相同)

关于孕妇权益的通知

作为职业女性,一旦怀孕,往往在工作中受到一定的限制,有的单位会以怀孕为由辞退女员工,导致孕妇在工作场所受到不公平待遇孕妇应享有哪些权利一般来说,孕妇在怀孕期间可能出现的劳动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类:,妊娠辞退

可分为两类:按约定辞退和不按约定辞退。前者是指女性工作时,雇主会要求员工签署协议,只要她怀孕就自动辞职。对未按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未签订任何协议即解除其劳动关系。2.产后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是指对分娩后返回工作岗位的孕妇解除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在怀孕期间签订了自愿离职协议,在法律上仍然无效

在我国,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孕期、产期、哺乳期基本工资不得减少(《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职母亲重新进入工作场所、全身振动大、经常弯腰、蹲下、攀爬、高处作业的成本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关于女职工工作时间安排规定:怀孕期间,女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从事夜班工作。怀孕女工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减少工作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期间的产前检查应计为工作时间,即应视为出勤,而不是病假、事假或矿工。对于生产一线的女工,生产定额应相应减少,以保证产前检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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