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在确认书送达后的三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复核申请应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送达后的三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要从,收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如何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需要哪些材料?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书:应当详细陈述对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申请理由和事实,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2. 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 证据材料:应当提供与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关的证据材料。
4. 其他有关证据:应当提供与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因此,当事人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至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满意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同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书、原认定书、证据材料等。若申请符合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五日内受理,并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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