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时,可以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需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五日内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证据、责任划分和调查程序等进行审查,作出复核结论。
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他们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如 何 进 行 交 通 事 故 复 核 申 请 ?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复核结论确定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再次复核。
因此,当事人进行交通事故复核申请需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如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复核结论确定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再次复核。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时,需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需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五日内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复核结论。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复核结论确定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再次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当事人自行赔偿;(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一)财产损失事故;(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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