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的收入。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经营收入等。所谓合法收入是指税后收入,即公民在依法纳税后净收入是合法收入。而税前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应该向国家交纳的税收,所以税前收入不能全部认定为私有财产。
2、房屋。房屋是指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
3、生活用品。生活用品是指直接用于个人生活的必需物品,这些物品大都是消耗品,但与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
4、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工具、原材料等是个人进行生产或经营所必须的生产资料,直接为个人的合生产经营服务。
5、私人合法的储蓄。私人把节余资金以储蓄方式进行积累,是国家提倡的合法行为。
6、投资及其收益。我国允许公民的投资范围极广,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的实际投资。
7、继承权。继承权是法律规定公民合法取得财产的一种途径。
8、其他合法权益。
公房使用权不同于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使用权
首先,我们有必要关注公房使用权特殊的财产性质。从公房使用权的产生来源来看,公房使用权是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权(对使用人来说是承租权),但是这种公房租赁权与传统民法上的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租赁权是不同的,按照与之相关的原有规章及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尤其是政策的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公房的分配与公房租赁关系的建立与承租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共同居住人等身份事项密切相关,而并不取决于承租人的意向,不取决于租赁关系所具有的双务关系;而传统民法理论中,房屋使用权或者居住权则仅仅是常见的用益物权的一种。
具体到租赁关系的建立上,两者在发生原因、租赁主体、租赁期限、租赁对价等方面差异甚大。
因此,公房使用权不应等同于传统民法理论私中有制基础上的房屋的使用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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