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所提请的民事赔偿要求,被纳入到了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在该案的整体审理过程中,刑事诉讼占据了主导地位,而民事诉讼则处于附属地位。
鉴于此种情况,我们在处理诉讼费用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讼费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在法律适用层面,不应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被害人是个人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检察机关已经记录在案,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检察机关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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