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小产权房不具备商品房的法律性质:
法律中对商品房的规定是无法运用在小产权房的,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购房人和开发商出现了纷争,购房人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只能凭白损失,而且小产权房放的质量也相对的无法得到保障。
其二,如遇到整改拆迁是没有拆迁补偿的:
一旦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约和交付款项后,如果上级部门要对乡产权房进行整改、拆除的话,那么购房人就会陷入既已交钱有无法得到房屋的境地。同时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合法的产权,购房者也无法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
其三,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
由于乡产权房屋没有商品房的法律特性,故而其开发实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一旦开发商资金出现了问题,那么这个项目就可能成为了烂尾工程,这对购房者是一个极大的损失,另外,由于开发商没有资质,房屋本身的质量也无法得到保障。
其四,小产权房对房屋升值有很大影响:
小产权房是不能用于房产投资的。现在很多人买房是为了升值,进行房产投资,可是小产权房由于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跟保护,无法办理合法产权手续,所以就算购买后也不能转让过户。
一、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
1、城市房价过高:中国许多大中城市的高房价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2、擦边球的空间:根据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
3、农地制度不合理: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支付的征地费用);由村集体牵头开发,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及成本费。在这一开发过程中,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二、小产权房的分类处理
由国土、住建两部委联合推进的小产权房整治只是针对正在建设、正在销售——也就是近两年新增的小产权房,而对于更多的早已有居民入住的存量小产权房,由于历史情况复杂,有关部门将会区分不同的情况分类研究、分类处理。
未来可能采取的主要办法,就是把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小产权房,通过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税费之后,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系列内;而对一些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小产权房,则采取改建或者拆除的强制办法。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划司副司长郑振源认为,未来对小产权房的主要处理,无非就是转正和拆除两种措施。较为关键的是,需要尽快统一有关方面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再出台更为具体的政策措施,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长期累积的小产权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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