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民事法律责任层面,当人民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倘若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误诊行为经过严谨调查研究后被确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失,且其符合民事侵权构成的严格要求,我们有义务按照《民法典》相关条款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技术方面的误诊情形,无论是对患者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医疗机构都应对此负起民事责任。
基于误诊为病人带来的损失,医院均应赔偿患者因误解病情而治疗错误所额外支付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依据具体情况还需对病人因为营养需求而使用的营养费进行赔偿,同时若因为误诊而延误了治疗时间导致病人产生误工损失,医院也应该负责赔偿。
如果侵权后果极为严重,医疗机构有责任负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其次,对于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如果医务工作者因为严重疏忽或责任心不足,导致病人不幸去世或对就诊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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