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是指幅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其中包括:判断错误,即对疾病的判断错误;漏诊,即对同一患者同时存在不同种疾病,医生遗漏某种疾病的诊断;延误诊断,即在应当对疾病做出诊断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其中诊断错误包括:
1、完全错误,即无病误认为有病。
2、完全漏诊,即有病误认为无病。
3、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即甲病误认为是乙病,对乙病为完全误诊,对甲病则为完全漏诊。
漏误诊包括:
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脑损伤。
2、漏诊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润型肺结核、慢性一迁延性乙肝,仅对肺结核作出了诊断。
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发疾病的并发症。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糖尿病治疗过程中发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
4、漏诊诊断治疗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即没有发现因诊断、治疗措施引起的并发症,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气胸,冠状动脉造影造成心包积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疗造成脑出血。
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知尽能索病及诊断治疗无关的疾病,如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诊断错误,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误诊为病毒性肝炎;乙肝同时患有丙型肝炎仅诊断其中一种。
8、遗漏病原诊断,肺炎、肝炎不作病原诊断。
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提醒:医院漏诊应承担多少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或民事责任
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从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来看,医疗过错是指医院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对患者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一种行为。医疗事故需要损害后果的出现,且这种损害后果要和医院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换句话说,只有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变所致,与被告的漏诊无直接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不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使存在过失行为,但只要此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漏诊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还是有可能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这个赔偿标准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高出很多。
延误诊断包括:
1、急、危重患者延误诊断,即起病急骤,病情危急,预后凶险,要求医生分秒,迅速、准却、果断作出正确诊断和采取有效抢救措施分钟延误即可导致死亡。
2、一般疾病延误诊断,即疾病的典型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结果构成诊断依据需要一定时间,医生对患者的询问、检查、观察、思考、也必须有一定时间,应该在疾病的表现己构成诊断依据时及时做出诊断,并且不贻误治疗,要求对疾病在无法获得诊断依据前妄加臆断作出正确诊断是不现实的。
常见的与误诊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包括以下情况:
1、急、危、重患者诊断不明死亡;
2、急、危、重患者误诊、误治发生严重后果;
3、疑难病、罕见病误诊;
4、疑难长期反复多处、多级医院误诊,延误病情,发生严重后果;
5、常见病己具备诊断条件发生误诊、误治发生严重后果;
6、己具备诊断条件,延误诊断,贻误手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
7、以主诉疾病就诊,遗漏非主诉疾病,发生严重后果;
8、以主诉疾病就诊遗漏非主诉重要疾病,治疗过程中使漏诊疾病加重或发生严重后果;
9、不具备诊断条件误诊,如疾病早期构成诊断的症状、体征上、辅助检查结果都不具备,特殊检查才能确诊又无法实现特殊检查;
10、虽然误诊,但是未误治仍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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