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税务的新时代
5月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为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企业重组与清算提供了框架式指导。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生效日期一致,通知将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旧企业所得税体系下,内外资企业的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税收法规体系,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所得税上的处理,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性。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只提出所得税处理的基本原则,并未就特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规定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通知的出台即是为弥补该项空白。
确实减轻金融企业负担
就在同日,财政部明确了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
通知指出,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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