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探视权被阻碍的原因有:
1、探望一方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直接威胁子女健康或安全。
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法律依据阻碍探望权,通常主要是因为父亲或母亲打算惩罚对方或减弱对方与子女的感情联系。
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的变通的作法:
首先,在开发商方面,对于购房人的要求,经过协商,开发商有可能在不影响房屋出售的前提下,同意变更购房人并签定新的合同。但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可能会扣留购房人的定金或按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追究其责任。但不管哪种方式,由此所产生的费用都需要由购房人承担;其次,在银行方面,必须要解决的是已经贷出的款项如何归还,然后再确定新的贷款人,签定新的贷款合同。操作过程中可能会由开发商回购或由原购房人归还贷款,终止原贷款合同的履行,然后重新对新的接受转让的一方审核并发放一笔新的贷款。
总之,在遇到上述情况的时候,由于不同的开发商、不同的银行可能会采取截然不同的方式来处理,所以结果可能会不完全一样,但实际上,购房者转让的行为往往难以实现而且要承担一定的费用或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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