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接受被告人xxx哥哥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庭前会见及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日检公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xxx涉嫌贩卖毒品罪及其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没有异议。现结合本案中xxx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xxx贩卖毒品行为是在侦查人员安排下进行的,属于特情介入下的犯意引诱型犯罪,依法应当从轻量刑。被告人xxx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8〕324号,《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具有立功行为。根据本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xxx,其行为属于立功行为。依照《刑法》第68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三、本案被告人xxx所送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本案被告人xxx所送的毒品虽然达到24.5克,但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四、本案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告人x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xxx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五、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辩护人在会见xxx的过程中,告知他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时应该并处罚金,xxx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其家属也愿意代缴罚金,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六、本案被告人xxx1986年5月2日出生,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系犯意引诱型犯罪;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并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行为属于立功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xx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以上是贩卖毒品罪未遂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未遂的处罚是什么?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贩卖毒品罪”(未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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