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辩护词法援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27 20:32:53 3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而本案的事实是:2011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2、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身体健康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减轻身体病痛,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3、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庭审中,被告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也是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刑法》以及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最高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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